法制周報訊(通訊員 王好運)近日,邵東法院順利執(zhí)結一起義務幫工受害責任糾紛案件,為申請執(zhí)行人李某執(zhí)行到位2.7萬余元賠償款。
據(jù)悉,李某系姜某公司員工,二人存在親戚關系。2020年11月某日在上班期間,李某受姜某邀請,為其私人住宅清理建筑垃圾。在清理樓上垃圾過程中,李某墜地受傷。雙方釀成糾紛后,李某訴至法院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李某姜某形成義務幫工關系,判決姜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2.7萬余元。
案件進入執(zhí)行階段,執(zhí)行法官第一時間與姜某聯(lián)系,敦促其主動履行賠償義務。一開始,姜某對判決很不理解,滿腹抱怨:“本想著我們是親戚,一個隨口相邀,一個順手幫忙,沒想到惹一身麻煩,真是因小失大。”執(zhí)行法官在明確告知姜某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,可能產(chǎn)生的嚴重后果的基礎上,圍繞本案判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耐心細致向姜某釋法析理?!耙悄阕约航o別人幫忙,本來是做好事,結果自己受傷不說,還數(shù)月無進賬,造成生活困難,最后又拿不到賠償,又落一通埋怨,你又會怎么想?今后哪個還會來做這樣的好事,來義務幫忙?”在執(zhí)行法官真誠的教育勸說下,豁然開朗的姜某爽快的支付了全部賠償款。
法官說法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4條規(guī)定:
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,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(nèi)予以適當補償。
本案中,李某姜某系親戚關系,姜某邀請李某為其私人住宅清理建筑垃圾,李某受邀為姜某無償幫工,二者形成義務幫工關系,李某在幫工過程中受傷,應當由被幫工人姜某承擔賠償責任。且姜某無證據(jù)證明李某自身存在過錯,故姜某應賠償李某全部損失。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法制周報